证券代码: 301395 证券简称:仁信新材 公告编号: 2023-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资料图)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
民币7,75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4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3,62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
为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6.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6,616,400.00元,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79,333,695.01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GZAA3B0134)。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超募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857.47万元。截至2023年8月24日,公司超
募资金净额尚未使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三、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及必要性
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同时本着股东利益最
大化的原则,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7,750.00万元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97%,本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用
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
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超募
资金总额的30%,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有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承诺事项
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常进行;
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7,75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本
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
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
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7,750.00万元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
并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拟使用7,75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
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以为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供充
足的流动资金,有利于更大地发挥超募资金的作用,促进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
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并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上市公司仁信新材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首发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该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
的同意意见,除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外,已履行了其他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7,75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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